如灵魂般自由:关于版权的反影像倾向

劳伦斯·梁(Lawrence Liang)

劳伦斯·梁(Lawrence Liang)是印度班加罗尔的法学研究员,还是一位华裔律师。他因一系列引起公众关注的法律活动而知名。在 2006 年,作为“另类法律论坛”(Alternative Law Forum)的创始人,他开始成为反对“知识产权”等观念的主要代言人。著作:《开放内容协议指导手册》(A Guide to Open Content Licenses)。

电影《偷心》(Closer)中有这样一个片段,茱丽亚·罗伯茨(Julia Roberts)向扮演摄影师的裘德·洛(Jude Law)问道:“盗取别人的生活是一种什么感觉?”裘德·洛回答道自己并没有盗取别人的生活,只是借用。这种似乎已存在于影像世界的“借用”的概念,对于我们思考影像、借用以及知识产权的措辞之间的关系来说,是个很有趣的切入点。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摄影更加大众化,人们创造影像的能力也迅速得到了提高。但与此同时,对动态和静态影像上施加的越来越多的限制,显示了版权政策强烈的反影像本质。影像与法律限制、技术屏障和道德界限相伴而生,这些手段却在限制而非促进影像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标注版权将影像创作商品化,这就造成了一种危险,使摄影成为一种没有灵魂的商业活动。伊藤穰一(Joi Ito)的《自由的灵魂》(Freesouls)合集旨在挑战版权的反影像倾向。有趣的是,他在谈到摄影时用了”灵魂”这一比喻,因为在版权与相机的历史关系中,争议始终围绕着“灵魂”二字。我将借此机会回顾摄影自19世纪初出现以来与版权法之间的纠葛,以及21世纪初我们所看到的变化。

在版权与相机的历史关系中,大部分争议都与”灵魂”有关。

年轻艺术家眼中的照相机

相关的文献显示,版权在哲学上的正当性来自于这样的看法:浪漫的作者是孤独的天才,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下创造出天才之作。随着摄影技术的发明,这种“浪漫作者”的观点面临第一次严肃的挑战。伯纳德·阿德尔曼(Bernard Edelman)认为:“现代实物复制技术的爆发——摄影器材、照相机——扰乱了版权相关法律的一潭死水”。最初,法律还没有为技术所带来的这种挑战做好准备。是否要像对待一幅绘画一样对待一幅摄影作品?面对这个问题,法院的第一反应是否定的。对于法国法律来说,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来自机械的作品同样具有“灵魂”。一件“创作出来的作品”(这个说法本身就存在争议)浸透着某种人类的灵魂,但来自机械的作品则是完全没有灵魂的。

然而与此同时,这种没有灵魂的作品却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成千上万的法国人以摄影和摄影技术为生。法国本身也出口大量的影像作品。很快,对这些影像作品进行保护的需求就出现了。这预示着“没有灵魂的摄影师将被称为艺术家,而电影制作人同样将被称作创作者,因为这是生产关系的必然需求”。

在美国,当版权法面对这项新技术时,人们也曾提出类似的问题,这种新技术对版权法发起了挑战。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公司和Sarony的版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修改版权法案,将相片也纳入保护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由Sarony所拍摄的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的照片,Burrow-Giles公司在未得到摄影师许可的情况下重印了这些照片。

最高法院认为,对版权法的必要修改是符合宪法的,属于议会所具有的宪政权力范围之内。但是,要得出这个结论,法院必须论证这一点:摄影作品可以象其他任何由“作者”创造出来的作品一样受到保护。法院是怎么做出这一论证的呢?

法院指出:“照片是一种‘有益的、新型的、和谐的、有特点的、优美的图画,它完全是从(摄影师的)原创的精神概念出发,对其赋予可见的形式……’由此可见,这说明它是一种原创艺术作品”。

法院指出:

“在这个意义上,‘作者’指的是‘该作品由他而起的那个人,即发起之人、制造者,完成一项科学或者文学工作的人’。所以,人们现在普遍认为在宪法的这一条文中,‘写作’这个字眼(宪法中涉及保护作者权益时使用的惟一字眼),不仅限于作者的手稿,并且包含由此衍生出来的书本或其他印刷品。宪法中的‘写作’意味着作者们的文学创作,而议会已经明确地表明,该条文涵盖了所有形式的写作、印刷、雕刻、蚀刻等等作者内心观念的有形表现。1802年的版权保护作品扩展列表中,没有照片这一项的唯一原因,恐怕仅仅是因为那时这种技术还不存在。摄影作为一种艺术,在当时还是未知的。它的科学原理、所用的化学药品与器械,都在此法令制定后很久才被发明出来。所以,只要这些照片是作者原创知识概念的表达,就应该赋予照片版权。”

所以,第一步应该将摄影师,以及摄影师使用摄影技术所创造的作品,与作者创造的作品对应起来——因为作者的概念在法律上很常见,也很容易把握。但是,这仍然没有解决法院所面临的困难,因为还存在着一个疑问:技术在创作过程中担当了什么角色?

“雕刻、绘画、出版物等作品体现了其作者的思想概念,它们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原创性,所以应该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内,需要保护其作者的专属使用权和专属出售权。而影像只不过是对某些活动或者固定物体的外形或者物理特征的机械复制,而在与这种图片形式的可见复制相关的智力活动中,并没有涉及任何思想的原创性或新意。虽然在照片的拍摄过程中,光线作用于底片的过程是一项科学发现;并且相关化学物质的组合、这些化学物在纸张或其他表面的作用过程、将物体的反射光线投射到底片的机器装置,以及所有在机器和化学材料上的改进都可以取得专利;但是整个过程的其余部分则完全是机械的,没有包含任何新颖性、创造性和原创性。摄影的过程只不过是手工操作,通过使用这些设备和化学药剂,将已有的物体的可见表现转移到底片上,表现的精确度就代表了它的最高价值。对于普通的照片来说,可能确实是这样的,而在这种情况下照片是不受版权保护的。”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区分照相机所代表的纯粹的机械技术,和作者灵魂的投入对这项技术产生的转变。在这个案子里,法院很有诗意地描述了案件中具有争议的照片:

“……这是一幅有用的、新颖而和谐的、有特点的优美图片,是由原告创造出来的……完全是来自于他自己的原创概念。他根据这一概念,创造性地设计了照片中王尔德在镜头前的姿势,选择和安排了化妆、帏帐和其他各种饰物;合理安排了被摄影的主体以表现优美的轮廓;合理地处理了光影效果、并引导被拍摄者做出所需要的表情,最终得到了可见的影像。这些布置、安排和表现完全是由原告完成的,是他创作了案件中的这幅照片。”

“我们认为,这些证据显示了这张照片是一件原创的艺术作品,是原告的智力创造的产品,原告是它的作者。”

就这样,摄影不再是一种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缺乏灵魂的技术,而成为了一种与绘画和其他伟大的“艺术品”相同地位的作品,标志着其作者的独创性。那么还需要什么关键的革新,才可以让法律理解这种新技术,进而以版权法规的语言来描述它呢?

为使版权法规接受摄影师们的作者地位,重新唤出消失在机械行为中的创意主体就变得非常重要。我们必须在机械行为里找到灵魂。

为使版权法规接受摄影师们的作者地位,重新唤出消失在机械行为中的创意主体就变得非常重要。我们必须在机械的行为和没有灵魂的照相机操作过程中找到灵魂。这种灵魂,或者说个性不可能存在于机械装置中,我们必须避开机械装置——否则就无法奢谈创作的价值。因此,创作才华必须通过机械来寻找表达自己的方式,留下自己的印记,但又不涉及机械本身。所以必须在创作中体现纯粹的个人风格——而这很少能在作品本身中找到,反而是在其他地方——在选择、技巧和艺术实践手法上等等。

创造性主体与机械设备的互动结果会产生全新的作品,这些作品如今已经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种新作品被赋予了“个性的印记”,并且转变为一种带有作者标志的行为,因此可以受到保护。因此,最初法律遇到技术创新时的震惊已经变成了熟悉和理解。所以“新技术或许会对旧有的法律分类产生震动,但却会进行转化进而符合已存在的概念。科学和工程学或许会创造出超越人类能力的技术,但当这些奇特的发明被付诸使用时,很快就会被重新描述,并赋予其意义和人性”。

版权要求作者在摄影中注入灵魂(以获得保护),但后续的发展却缺乏了对灵魂的关注。

然而,尽管版权法要求一件摄影作品如果要受到保护,就必须在其中注入作者的灵魂,但版权方面的发展却很少对摄影师的灵魂给予关注,反而更加关注照片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伊藤穰一在摄影上的贡献将帮助我们了解版权的反影像本质,并引发更多关于影像作品未来的思考--影像作品将如同灵魂一样自由。